本来,如果执法者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行事,当事人还可以到司法者那里获得救济和正义,但执法者和司法者联合起来,当事人一旦遭受执法者的侵害,便会陷入无处伸冤的境地。
究其原因,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没有确立宣告无效的程序后果,使得当事人无法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一规定具体解释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和要求。一旦侦查人员不敢实施刑讯逼供,公诉人不愿移送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法官拒绝采纳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那么,彻底废止刑讯逼供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这里主要就后一方面的规定略作评论。这些规定大大强化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对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和限制,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尊重。
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以及法庭的初步审查方式,强调控方通过提交笔录、音像资料或者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承担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责任。透过这两个法律文件,人们会感受到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维护程序法的实施以及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更大的信心。说起来,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法规,中国人弄一个,尤其是在灾害较多的四川率先制定这样一个法规,也不为过。
以最基本的个人财产房产为例,虽然房子都是个人购买的,但房子不是空中楼阁,买了房子的人都没有土地,只是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载于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是如何保障的呢?至少在房产上,看不出来。比如说,中央的建设新农村政策从道理上讲,是为农民谋利的吧?但很多地方借机集中修建新农村,一方面收回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卖钱,一方面盖了楼房让农民买,一头牛身上能剥下两张牛皮。而且就算在70年之内,哪怕你的房子仅仅买了5年6年,如果政府要把你脚下的土地卖了,也就卖了,连问都不会问你,然后就跟你谈拆迁的问题,如果你不同意,人家就可以强拆,跟强制征用一样。
四川拟出台法规,规定县以上的政府机构,在突发事件时可以征用个人财产,情况紧急时可以强制征用。草案一公布,引起当地和网上的舆论大哗,一句话,小民情绪很不稳定。
很简单,凡是制定这样法规的国度,都是在宪法上把保护个人财产作为基石的,个人和公共财产的界限相当清晰。要打官司,在公家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司法一般都是向着后者。小民权利一旦被侵夺,就呼告无门,上访没有用,还可能被劳教,被精神病,求助网络,也须是在自焚之后,不把自家一个或者几个人烧了,惨到极致,在网上也难得到呼应。这年头,法律总是走得比人快。
不消说,像这样强制征收个人财产的法规,地方官实在是太欢迎了,无论在这法规上附加多少限制条件,最终执行的结果,很可能会像老百姓担心的那样,变成一把砍人的合法的斧子况且,各级地方司法部门都得听从行政机构的指令,人家官家拿走了不赔,有什么办法可以讨回公道呢?其实,从道理上讲,很多法规很多政策出台,原意都是好的,充分合理。载于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是如何保障的呢?至少在房产上,看不出来。而且就算在70年之内,哪怕你的房子仅仅买了5年6年,如果政府要把你脚下的土地卖了,也就卖了,连问都不会问你,然后就跟你谈拆迁的问题,如果你不同意,人家就可以强拆,跟强制征用一样。
比如说,中央的建设新农村政策从道理上讲,是为农民谋利的吧?但很多地方借机集中修建新农村,一方面收回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卖钱,一方面盖了楼房让农民买,一头牛身上能剥下两张牛皮。不过,中国的事,就是跟其他国家不一样。
要打官司,在公家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司法一般都是向着后者。道理很简单,因为很多地方从来没有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放在第一位,在很多时候,反而成为侵夺小民财产的那只强有力、而且看得见的手。
虽然该法规草案也规定了事后的赔偿,但老百姓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官家拿东西,拿走容易要回来难。在政府亟须提升公信力的今天,居于绝对弱势的小民,有理由不相信任何可能剥夺他们财产的法规,即使没这样的法规,他们的财产都没有保障。以最基本的个人财产房产为例,虽然房子都是个人购买的,但房子不是空中楼阁,买了房子的人都没有土地,只是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我们这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尽管有了物权法,对于个人财产的界限其实并不清晰。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政策也好法规也好,都可能化为坑民害民的恶政。这年头,法律总是走得比人快。
所以,人们有理由怀疑,一旦紧急征用法规出台,那么地方政府就可以借口突发事件,甚至生造突发事件,随意征用百姓的一切,要什么拿什么,看上你的金项链,你也得乖乖交出来。说起来,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法规,中国人弄一个,尤其是在灾害较多的四川率先制定这样一个法规,也不为过。
四川拟出台法规,规定县以上的政府机构,在突发事件时可以征用个人财产,情况紧急时可以强制征用。不消说,像这样强制征收个人财产的法规,地方官实在是太欢迎了,无论在这法规上附加多少限制条件,最终执行的结果,很可能会像老百姓担心的那样,变成一把砍人的合法的斧子。
草案一公布,引起当地和网上的舆论大哗,一句话,小民情绪很不稳定。70年后,这房子还能算购买者的吗?显然,从法律上讲就不能算。
小民权利一旦被侵夺,就呼告无门,上访没有用,还可能被劳教,被精神病,求助网络,也须是在自焚之后,不把自家一个或者几个人烧了,惨到极致,在网上也难得到呼应。很简单,凡是制定这样法规的国度,都是在宪法上把保护个人财产作为基石的,个人和公共财产的界限相当清晰生活在这里的不是有身份的地球人,当然也不是外星人,而是没有身份的三无人员。希望其可以成为法治政府研究基地的拳头产品,为中国的法治进步起杯水之力。
不容解释,这个警察把他带到了派出所。突然,一位警察来到跟前,找他检查身份证。
服务型政府法制化思想果真引起了周强省长的高度关注,他希望我们尽快启动研究。他运气相当的不好,没带身份证又碰上了一个坏警察,这在广州可是大忌。
受《法学研究》、《法学家》每年的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的启发,决定写一个2003年的法治总结。读到这里,读者朋友都知道这个注定要被写入中国法制史的可怜男青年的名字叫孙志刚。
或许他提出自己回去取身份证,警察不听。尽管这个题目是公共管理学的地盘,我想我可以从法制化的角度来研究。《学术界》2004年第3期做了摘录(彼时的《学术界》可不是此时的《学术界》),著名思想家徐贲发表了专门评论。但将写作班子组织起来后,又多次犹豫,担心写作水平不整齐,达不到效果,而且完成写作任务到出版,可能到年中了。
又不要出远门,谁会随时随地把这该死的东西带在身上呢。实质性地推动服务型政府法制化建设才是我们的真正目的,申报结果显得并不重要了。
2004年元月的几个晚上,我几乎是含着热泪写下了《法治中国,可以期待》这篇文章,记得当时定稿打印后,第一个送给李双元老师斧正。再就是中国社科院从2004年开始每年都要出版一本《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法治蓝皮书),《检察日报》2005年开始每年出版《中国法治蓝皮书》,我再来编这样一本书有多大意义呢?我叫学生梁杰从网上买了一本社科院今年的《法治蓝皮书》,发现与我们的写法完全不一样,他们看起来像官方的报告,我们更多是学术研究,不是同一类产品,不构成竞争,不属于重复选题。
因为我很喜欢《社会科学论坛》这本杂志的风格乃至装帧设计,就把这篇文章发到了杂志的投稿邮箱。尽管时间有点晚了,但是对法治的追求始终不会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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